新修訂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今起施行 明確36項禁止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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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12月1日電(記者 胡遠航)新修訂的《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》1日起正式施行。該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禁止性規定,合計明確禁止性行為36項,對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、偷撈濫捕等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。

洱海是雲南省第二大高原湖泊,大理的母親湖。經過持續保護治理,洱海水質連續三年(2020年、2021年、2022年)為“優”,湖體透明度從2021年的1.79米提升至2022年的2.29米,達到近20年最高水平。當前,洱海保護已進入“精準治理和流域轉型發展”階段。

新修訂的洱海保護管理條例與之前條例保持一致,共八章60條;將“一級保護區保護管理”“二級保護區保護管理”“三級保護區保護管理”名稱對應修改為“生態保護核心區保護管理”“生態保護緩衝區保護管理”“綠色發展區保護管理”,並增加了核心區邊界線為湖濱生態紅線,緩衝區邊界線為湖泊生態黃線“兩線”的表述內容;同時,明確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麵清單管控,生態保護緩衝區實行負麵清單管控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禁止性規定,其中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12項,生態保護緩衝區禁止10項,綠色發展區禁止14項,合計禁止36項。同時,明確法律責任,對禁止性行為進行相應處罰。例如,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,由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,責令限期捕回、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使用炸魚、毒魚、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漁具、捕撈方法和網具進行捕撈的,由相關縣(市)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,處5萬元以下罰款,情節嚴重的,沒收漁具,吊銷捕撈許可證,情節特別嚴重的,可以沒收漁船。

此外,條例進一步明確生態保護核心區原住居民逐步遷出問題;加強了汙水排放、生活垃圾和廢棄物處置管理;作出了生態損害賠償規定等。(完) 【編輯:劉歡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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